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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拖延工期承包商该怎么办?


    非典疫情使不少在建工程停工,根据《合同法》和建设部2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这种流行性疾病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也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相应的影响。那么承包商有那些权利义务?不可抗力下的费用如何负担呢? 
    
    不可抗力下承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在非典疫情持续期间,承包人可免于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因此而额外承担的费用,也应记入工程价款。不过,承包人行使上述权利还必须以具备下列条件为前提: 

   首先,应及时报告。如因疫情影响而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疫情影响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及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疫情持续期间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疫情影响结束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如果因疫情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受到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说明已受到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当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当承包商不再受该影响时,应向业主方发出通知。 

   其次,需提供相应证明。按照合同法第118条规定,承包方应在疫情对施工现场造成影响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三,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包括按政府要求就工地现场的“非典”防控承担总责任。成立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共同组成的防控领导小组,采取得力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如工程承包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件下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其他特别约定,施工企业还应恪守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发包人进行赔偿。 

   不可抗力下的费用负担 

   在建设部2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在FIDIC合同条件下,因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条件下所述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业主对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不可抗力条件下合同的终止 

   FIDIC合同文本进一步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一定时间后,承发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如果因已根据合同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了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 

   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撤离现场。工程师则应确定承包商已完工程的价值,并发出相应的付款证书,包括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的费用,以及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佣的承包商的员工的遣返费。 

   这里需要提醒承发包双方注意的是,上述有关权利、义务及费用的分担,针对的均是通常情况。如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同时,解除合同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的事项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而言之,为避免承发包双方在非典事件过后引发新一轮的纠纷,承包商就应该尽早行动起来,清楚地认识并履行好自己在合同和法律项下的义务,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为日后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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