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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2002年5月,A 与B经协商,A将自己的大货车作价1000元用于兑换B的小绵羊15只。协议达成当日,双方就进行了实物交换,但对办理车辆过户的登记、汽车营运及养路费没有进行协商。双方发生争议后,A 认为,B兑换汽车后不过户,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存在危险,此买卖属于无效行为。B认为,A未能将该车的交通费缴清,致使车辆不能运营,要求A承担修理费1000元。 
对于此案,有观点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才有效,因此,双方的实物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中关键问题在于混淆了合同的成生效之间的关系,以及登记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长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合同的成立要件非常简单: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这里,还涉及合同法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达成,其基本依据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来看,首先,应当按照一项完整、有效的要约所具备的条件来确定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也就是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款,从而可能使合同在要约人承诺时得以成立,否则就不是一项有效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其次,就买卖合同而言,认为,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标的物数量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至于价款、质量、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不是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的不确定,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任意性规范加以解决,或者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 加以确定。第三,由于合同的种类多样,不同种类的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款也不相同。因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作出具体的区分。 
合同生效  是指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后,才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合同成立条件完全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根据这些要件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可以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三是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类合同。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 要件,主要包括附款合同生效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办事批准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从本案来看,A与B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易货合同,买卖行为已经成立,即买卖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 
认定此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双方的易货交易中是否存在违法性的因素,主要是该行为是否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以及批准、登记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机动车辆的变动应当记,并没有规定这种登记是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交易管理的公告》规定:“旧机动车辆上市交易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如发现交易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违法交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所以,本案中A与B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因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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