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5)结婚证。
杨坚在线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 - 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