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专题>离婚继承>正文  

谁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


1、谁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条例》,以下任何一项人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①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③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①或②项规定的人:
注:任何人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的身份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我国公安机关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发出);
④ 还有其他人士可享有香港居留权,但由于均为非中国籍人士,故不在此处一一列出。网友如关心这个问题,可直接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或者访问该处的网站:www.immd.gov.hk/index.html。


 

杨坚在线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 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

厦门律师联合网 地址:厦门湖滨中路59号11层 邮编:361104
电话:0592-2297261  13850085050  传真:0592-2297279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5-2006 闽ICP备05032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