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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也能继承遗产?


    事件:1997年,张某的父亲经人介绍与卢某相识,而后两人便开始一起生活,但从未办理结婚手续。2000年10月22日,张某的父亲病逝。病逝前,出于对卢某的感激,他自书一份遗嘱,将个人所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赠与卢某。之后,卢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房产证件,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卢某遂把张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套房产归卢某所有,卢某一次性补偿张某2万元人民币。

    法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三大类,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及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若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和欺骗所立的遗嘱也属无效。

    本案张某之父所立的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卢某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并且是在其神智清醒、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行书写的,因此属于有效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按受或放弃所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卢某一直向张某索要房产证,说明卢某并未放弃,因此法院把房产判归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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