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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手册---父母子女篇


子女应该跟谁姓
  
  在一个家庭中,子女的姓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体现的是新旧两种不同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
  “五四”运动以后,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妇女的社会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妇女经济地位的相对独立,对男姓的依附性越来越小,子女随母姓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尤其自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来,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确定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平等协商而定,这是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子女成年后,可以自己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甚至可以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只能由父母协商决定其姓氏,自己无权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

父母有抚育子女的责任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对拒不履行抚育责任的父母,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育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育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因此对方提出离婚的,可要求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遗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经济上的支持、供给,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子女成年,成家另过,父母身边无人照顾,是父母精神上的最大失落,在父母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要求子女的赡养更多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常回家看看”这首流传甚广的歌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父母对子女赡养的要求,准确地说,经济上的支持、供给和赡养,只能解决日常生活的部分需要,而生活上的照料和安慰,却是伴随父母终身的“给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吗
  
  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必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被收养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 
  《收养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年龄尚幼,易于消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较为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无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孤儿,因缺少父爱、母爱而不能健康成长,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为使这类儿童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准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予以收养。
  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多是因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弃婴、弃童则是受害人,如无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对这类婴儿、儿童,除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外,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且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和儿童,是身体健康发育的致关重要的年龄,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将会导致儿童发育异常,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由于自身经济、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满足其正常发育的需要,如亲生父母主动或同意送养,有收养能力的人也可以收为养子女。
  另外,《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受法律保护。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子女要具备哪些条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种种原因需收养子女,应依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子女,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四、年满三十岁,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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