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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手册---生育篇


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9)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10)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1)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
  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应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制止,造成违法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从正式受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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