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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合同范本引争议 车位产权:谁的奶酪谁的痛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的家庭越来越多,车位问题也就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为减少地下停车位交易过程当中的合同纠纷,联合起草的一份《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网上征求百姓的意见。这份本意为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同在网上公布后,并没有得到百姓的认可,不少百姓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提出了问题。对此政府官员、房地产律师等人士均发表了各自的说法。 

市民 


合同成了 

开发商的挡箭牌 


  车位应该是业主已购房产的配套设施,就像绿地等配套设施一样,怎么能随便买卖。况且开发商早已将其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中,而土地使用费更是理所当然在房价中,这不成了拿了业主的东西再卖给业主吗?现在的这个合同,成了开发商强制买卖的挡箭牌,使开发商能够理直气壮地逼业主只能买车位而不能以租用的形式,这是对买房人的不公! 


购房人 


希望有关部门 

多考虑实际操作性 


  以前地下停车位的买卖都是由开发商自行制定的单方合同,由行政部门对地下停车位制定示范文本还是第一次,这是好事。但是,这个合同在实际情况中的操作性有待商榷。目前,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不会预售车位,车位都是在入住之后才开始销售或出租,这个合同所写的很多东西对购房人没有实际意义,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的时候多考虑它的实际可操作性。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处长王珊 


群众对合同存在误读 


  现在群众对合同有一些误读,因为地下停车位物权归属问题是法律问题,不属于停车位合同解决的范畴,地下停车位合同所适用的范畴局限在合法进行的车位买卖,也就是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交易,而不是说所有的地下停车位。 

  停车位合同的出台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从2002年起停车位就一直在买卖,车位交易价格至少在15万元左右,如此大额交易现有的合同已经不能很好解决问题。 


房地产律师秦兵 


消费者可能吃哑巴亏 


  这份合同范本强调了开发商合法销售的明示责任,即必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产权证和相关证件。在现实销售中,许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产权证。示范文本单独明示此条款,是想在一定程序上规范开发商。但是,这个文本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签约后拿不到产权证的话,消费者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维权人士王海 


应该建立 

行政和司法制度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话,属于全体业主;如果是改造车位(库),也属于全体业主。 

  目前我国在地下室权属问题上,立法和行政监管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开发商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现在制定地下车位买卖合同,这是“舍本逐末、画蛇添足”。当前,解决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建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纠错制度,依法完善权属登记才是政府最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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