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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须知


1、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对象为产权证列举的产权人及共有人。

2、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日期及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二手房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3、房者取得首张付款发票后,须立即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单独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抵扣登记,购房者在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已办理登记但未开具单独个人所得税缴款书的,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到所属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凡在2000年3月31日后,购房者未开具单独个人所得税缴款书的,视同个人放弃该部分购房税基抵扣。

4、房者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办理抵扣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应到银行,开具专用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

5、购房者办理抵扣登记需带以下资料:

  购房合同(所有签订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

  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现金解款单、支票进帐单的复印件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注明金额)

  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抵押合同、倍款合同(有贷款者提供)

  身份证或护照(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

  委托书(产权人两人以上提供)

以上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复印件。

6、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l日以后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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