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其它文书>正文  

收养公证书


  收养公证书 

  1.格式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是公民按照法律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收养公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有收养协议。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3)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②收养人的经济能力的证明;③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证明;④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⑤收养人的健康证明和生育能力证明;⑥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⑦收养协议(或草稿)以及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杨坚在线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 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

厦门律师联合网 地址:厦门湖滨中路59号11层 邮编:361104
电话:0592-2297261  13850085050  传真:0592-2297279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5-2006 闽ICP备05032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