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常识>正文 

工商行政机关的调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性?


 工商行政机关的调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性?
  为了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l1月3日的第79号令制定发布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办法》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根据该《办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厦门律师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

厦门律师联合网 地址:厦门湖滨中路59号11层 邮编:361104
电话:0592-2297261  13850085050  传真:0592-2297279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5-2006 闽ICP备05032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