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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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