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专题>劳动工伤>正文  

技术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


  技术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
  为了协调处理好科技人员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两者之间的关系,1988年1月1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做了系统而且具体的规定。《意见》第1条指出,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意见》第2条也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杨坚在线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 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

厦门律师联合网 地址:厦门湖滨中路59号11层 邮编:361104
电话:0592-2297261  13850085050  传真:0592-2297279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5-2006 闽ICP备05032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