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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厦门频道8月17日讯(记者 郭宏鹏 江俊涛)福建省厦门市一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黄女士签了份“包打官司”的协议,条件是在官司打赢后把追回欠款部分的利息,作为律师的代理费用,可当事人却在官司打赢后放弃了利息。为此,律师所将黄女士告上了法院。但黄女士认为,自己只要支付5000元律师费就可以了,而她实际上已经先后付给代理律师4.3万元,她因此反诉要求律师所退还3.8万元。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书称,2002年9月24日,律师所与黄女士签了份律师代理协议,由这家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黄女士打一场买卖合同官司,律师所承担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案胜诉且全额执行回欠款本金后,黄女士支付5000元代理费,而欠款的利息归律师所,作为律师代理费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风险代理,也就是说,律师所只有在赢了官司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如果官司输了不仅拿不到代理费,可能还得另外承担损失。在现行的律师界,通行的做法是律师不管官司输赢,都按照事前签订的协议照收律师代理费;对于风险代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协议签订后,该律师所指派律师代为起诉、出庭应诉、申请执行。历经一年多,黄女士打赢了这场官司,2003年12月,法院也冻结了债务人的100多万元银行资金,使得黄女士的债权得到法律保障。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竟然在2004年元月12日擅自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告知律师所及代理律师就放弃了利息请求,而这笔钱高达近18万元。律师所说,黄女士的放弃行为导致律师无法行使代理权,追回这部分欠款利息,致使律师所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
放弃自己的债权,本是黄女士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由于她与律师所签订的这份特殊协议,使得她的这项权利似乎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她究竟还有没有权利来放弃,同样成为一个争议的法律问题。
黄女士说,她主动向法院申请,法院在2003年12月再次冻结欠债人百万资金;因欠债人提出异议,致使被冻结款项无法划拨到她的账户上。为了及时实现债权,挽回损失,她才不得不就本金与欠款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利息部分双方另外达成补充协议,即欠款人只需支付2万元的利息。对此,律师所存有异议,遂将黄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支付179566元的代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但黄女士并不认可律师所的说法。她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只是授权律师所代理一审诉讼事项,而执行委托则是另行授权的。然而,“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却包含了执行阶段,因此,这部分约定应该认定无效。同时,“委托代理合同”把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利息约定归律师所所有,也不符合有关规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