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法制   |   法律咨询    |   法律文书  |  厦门律师事务所  |  案例精选  |   律师实务   |  法律专题  |  服务项目  |  聘请律师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仲裁文书>正文 

仲裁法律文书


                                      ( )字第 号

  (申诉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

  本会开户银行为:

  帐号: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年 月 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厦门律师  - 法律声明  - 业务合作意见投诉  - 管理登录

厦门律师联合网 地址:厦门湖滨中路59号11层 邮编:361104
电话:0592-2297261  13850085050  传真:0592-2297279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05-2006 闽ICP备05032935号